据报道,参与立法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向财新记者透露,温州市金融办已将《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报送浙江省审核,该草案列入今年浙江省的立法计划,有望于今年年底前获得通过。 李有星介绍,该草案设定,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民间借贷,合理年利率应不超过48%,超过48%则不受保护。 但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则可超过48%。 李有星说,年利率48%的设定有三个原因。一是香港的《放债人条例》设定年利率上限为48%;二是历次人民银行来温州的调研显示,可承受年利率为三成五至四成左右;三是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最高为32%,如“上浮50%就是48%”。 “如果贷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年息还超过48%,那简直就是剥削,要把人搞死了。”李有星说道。 香港《放债人条例》禁止过高利率,其规定:任何贷款的还款协议或关于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如所订的实际利率超过年息48%,单凭该事实即可推定该交易属敲诈性;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款或要约贷款即属犯罪。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目前,央行仅规定6个月、1年、1至3年、3至5年、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其中,最短的6个月期贷款利率为5.85%,以此计算,4倍利率约23%,以最高的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80%计算,4倍利率约27.2%。 对于48%的设定是否与4倍利率上限冲突,李有星说:“4倍是受法院保护的利率上限,超出以后,打民事官司法律不保护,但没提出超出以后法院要惩罚。只要你情我愿,设多少倍都可以,法院‘不告不理’,管不到。” 他也提出“行政管理机关要明确什么行为是政府倡导或反对的,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那么地方性法规必须设定一个界限。如果设定为4倍,那么打击面太广了,温州地区超出4倍的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