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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门面到期装修费由谁承担

2012-10-22地板行业网

徐女士:两年前在市区租了个店面做生意,当时合同中并没有对装潢费用进行约定,但由于店面很旧,也缺乏一些必要的设备,于是我对店面进行了装潢,花了一大笔钱,现在合同到期了,装潢还很新,可以继续使用,我可否要求房主支付部分折旧后的装修费? 蔡律师: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即方便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由于你们之间并无相关约定,因此,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 方先生:2010年3月我与房地产公司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首付30万,剩余50万办理了银行按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2年3月,但房地产公司至今没有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累计已付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请问我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金,是以首付款30万为基数还是总房款80万为基数? 蔡律师:向银行借款并还款的是你本人,该笔款项为你本人所有;房地产公司已经收到的房款总计为80万元。所以,应当以80万元为计算房地产公司违约金的基数,即可以主张违约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