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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精装修农房5年内可作相应补偿

2012-11-01地板行业网

昨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已下发了《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用于规范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四个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南昌市规定,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超出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集体土地上公有非住宅和农民住宅房屋进行了精装修的,五年内可作相应补偿,补偿费最多为装修费的60%。征收安置房转为城镇房屋五年后才可进行交易过户。 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 根据《意见》,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补偿实行“限量实物安置、超标货币补偿”政策,即在标准安置面积以内部分实行实物安置,超出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南昌市规定,按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计标准安置建筑面积,且每户(含分户后)总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 在对征收范围内农村户籍人口进行摸底时,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直系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空挂户、搭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原为本村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农村户籍人口;与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配偶及其子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计算为农村户籍人口。在南昌市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涉及的农村户籍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建、改建房屋 南昌市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任何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户口迁入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企图获取额外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如果居住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因征地等原因,转为非农村户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其被征收房屋按标准核算应安置建筑面积。如果除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外他处还另有农房的,他处农房需征收时,先按标准核算应安置面积并扣减本次已安置面积后再进行安置,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外来户搭建房屋按年限给货币补偿 《意见》对各项补偿进行了详细规定,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外来户在征收范围内搭建的房屋安置补偿,根据搭建年限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范围内实行货币补偿。 超标准安置面积部分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标准安置建筑面积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报建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分别按不同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有报建审批手续的,按农房安置小区建设成本价(含安置小区土地成本价)给予补偿;无合法报建审批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需要说明的是,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之间不计成新差价,只计结构差价。 精装修农房5年内可享装修补偿 被征收户还可享受其他货币补偿,其中征收补偿包含:临时安置补偿、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管道煤气迁移,室内装修及院墙、水井、坟墓等附属物补偿。 还可享受装修补偿:装修后使用2年的,按装修费的60%补偿;使用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50%补偿;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30%补偿;使用5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此外,简易结构、棚架结构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征收构筑物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如果被征收农房已私自改为其他用途的,仍视为住宅按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安置小区要配套建市政设施 《意见》指出,根据项目用地及规划情况,实物安置可选择就近安置、也可选择异地安置,但选址要报南昌市政府批准。 农房征收安置小区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报建和实施,各村、镇不再自行建设安置房。各城区可委托有资质的企业代建,也可由项目责任单位建好安置房后交付给城区进行安置。南昌市要求,安置小区应当配套建设市政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安置房转为城镇房屋五年后可交易 根据《意见》,相关部门经南昌市政府批准后,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单元成套农房转为城镇房屋,土地出让金的缴交时间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需要说明的是,未缴交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安置房,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农房征收安置房,不可进行交易过户”;缴交或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安置房,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五年后方可进行交易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