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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用替代品 装修公司是否应赔偿

2012-11-20地板行业网

  【案例】 小王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用于墙壁固定家具的材质为实木桦木。后小王发现装修公司所用的材质部分为实木桦木,部分为纤维板,遂要求公司赔偿,但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使用部分替代品并没有影响外观和使用,也是一种“潜规则”。问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家具的材质为实木桦木,而在现实中,装修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用实木桦木,而是采用了部分实木桦木,部分纤维板组成的材质。因此,小王可以选择要求装修公司承担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若装修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小王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装修公司自然无权以没有影响外观和使用以及“潜规则”作为挡箭牌而回避违约责任。